盐邦论坛
标题:
一女教师与未满14岁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打印本页]
作者:
大雁南飞
时间:
2017-6-1 08:45
标题:
一女教师与未满14岁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作者:
小柚子
时间:
2017-6-1 09:09
也难怪,30多岁最骚的时候~只是特么的咋没被我遇到?便宜了那小子~哈哈哈
作者:
黑色天空
时间:
2017-6-1 09:14
事情应该是这样的,老师帮学生补习功课,学生看老师长得漂亮,穿着性感,调逗一下,老师老公久不在家,受不空虚寂寞,然后……可以展开想象了……
作者:
开开心心
时间:
2017-6-1 09:14
这个女老师害了学生,十四岁就多次有性生活,现在老师被捕,那么这个学生接下来能熬过去吗,如果熬不住,还不要犯罪呀。
作者:
小白天
时间:
2017-6-1 09:14
其实这也不能怪黄老师的,一个女人30岁离异长时间没有性生活的确也无法控制自己。
作者:
七哥
时间:
2017-6-1 09:14
这也说不好是那个男孩子也愿意的,不然早就告发了!如果不是男孩的父母,他俩也有可能也会长久!
作者:
罗罗
时间:
2017-6-1 09:18
真的是不要脸到她妈妈家了
作者:
忘北海
时间:
2017-6-1 09:23
这样的老师教出来的学生会不会和她一样?
作者:
小星星
时间:
2017-6-1 09:23
这样的老师值得拥有
欢迎光临 盐邦论坛 (https://www.yblt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