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情况▼ 上午9点多,柏某骑着自行车在盐南珠溪路的机动车道内穿行,看到路口驶出一辆货车后便减速慢行,见货车没有继续向前行驶,柏某便从车头穿过,谁料货车驾驶人刘某压根没有看到车头前的柏某,直接起步左转弯驶向道路,将柏某连人带车卷入了车底并碾压了过去,致柏某当场死亡。直到路人叫喊后刘某才停下。
事故分析▼ 刘某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并压交通标线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柏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违反了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事故定责▼ 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均有因果关系,且过错影响和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两人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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