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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响水县68名农民工,2006年在盐城亭湖区打工,工人所带的工具被承建方扣压腐烂成泥无法运回。2008年(申 请人)吴云彩以原告身份向盐城市亭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盐城南十字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工人工资等费用。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 2008 )亭民一初字第0778号判决,(1)判决:“盐城南十字星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云彩租金损失112087 . 24元 。
而亭湖法院执法期间在执行时将租金损失改为“返还原物租金”,把原先赔偿损失主体4个字拿掉,亭湖法院篡改法律文字,实用法律执行错误。导致我们11年来迟迟拿不到执行款。维权无问,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重视,请求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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