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男子讯问视频曝光,得知刘海龙死讯时崩溃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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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08:3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节目中,昆山警方对事发现场视频进行了逐一分析:


于海明接受讯问时的画面被曝光:


讯问中,在得知刘海龙死讯后,他崩溃大哭:

完整节目里,于海明拿到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激动的落泪,连说3个感谢:


网友们看完视频也纷纷留言:


事件回顾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宝马车碰到电动车


白衣男子、黑衣女子下车。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


见争执不下,宝马司机下车“支援”。


宝马司机动手撕打骑车人,离开监控范围。

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宝马男”持刀追砍骑车男子


骑车男子躲避期间,刀掉落地面


骑车男子拾起刀进行反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018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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