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亭湖区南洋镇陈曰林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亭湖法院(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28号判决书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曰林为吸收社会资金用于装潢酒店、购买土地等,以其个体经营的盐城市亭湖区诚绿商行名义,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和发放现金红利、酒店消费卡为回报,先后向被害人王某某、范某和等96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56.08万元。判决陈曰林: 一、被告人陈曰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曰林退赔剩余赃款,依法返还相关被害人。 我们也学习了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陈曰林和毛国芳夫妻用非法集资的资金购买田产建造房屋,购买汽车用于日常生活,共同经营借贷公司。在借贷过程中,借贷地点就是其日常生活的家中,毛国芳及其女儿一直知晓并参与其中,并且在借据上盖的是其女儿的私章。这充分证明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其全家人一直在操作。在债权人讨要债权时间长达五年之中,毛国芳从未提出异议。现在法院处理涉案资产,其妻毛国芳辩称:陈曰林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债务是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而涉案房产和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拥有一半产权,亭湖法院竟然支持了其异议。亭湖法院的个别法官究竟是业务水平低下,还是知法妄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会给我们一个公道,法律不会被个别人玩弄于股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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