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男子贪图利益铤而走险,伪造借条被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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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5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日前,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查明原告乔某伪造作为重要证据的借条,严重妨碍法院审判秩序,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乔某作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决定。

合议庭法官宣读罚款决定书

该院在审理乔某与被告曹某甲、陈某、曹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乔某通过拼凑合成,然后以彩色复印的方式伪造作为本案唯一证据的借条,冒充原件向法院进行举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无法到庭质证,在审判长洞察乔某可能涉嫌伪造证据并与其谈话核对时,其仍然否认伪造证据的事实。后乔某在审判人员晓以利害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向法庭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

据了解,曹某甲、陈某向乔某借钱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但因被告曹某甲和陈某所涉债务纠纷较多,且目前下落不明,实际上已无还债能力,而曹某甲和陈某的儿子曹某乙有资产可以追偿,于是乔某通过拼凑、彩色复印等方式伪造了被告曹某乙作为借款人签字认可的“假借条”,以试图使法院判决曹某乙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不曾想其“掩耳盗铃”的行为,被法官识破。


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乔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性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遂作出上述决定。乔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的处罚,引以为戒。


【法官提醒】
近年来,案件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一方面,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秩序,法院为了确认证据的效力,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往往都是为了攫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恶意明显。诉讼中的“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有可能在一些情况下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造“伪证”的行为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就会依照法律,追究诉讼参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诚信诉讼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切勿因为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因为你所面对的可能不止是罚款,甚至拘留,更有可能是刑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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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59:31 | 只看该作者 IP:江苏盐城
还有就是提醒大家,白纸是不能随便签字的,存在被人伪造文件或者借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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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59:38 | 只看该作者 IP:江苏盐城

活该被罚钱,真是为了钱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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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7 08:22:51 | 只看该作者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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