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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都法院组织近十名干警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在盐都区楼王镇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并将其带至盐都法院义丰法庭。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王元某的妻子已去世,有五个子女。王元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除每月120元农保以外,无其他经济收入。儿子王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元某诉至盐都法院,要求王某履行赡养义务。双方矛盾经法院调解不成,判决如下: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元某2016年生活费及2016、2017年医疗费。王某从今年1月起,每年支付王元某生活费2364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但王某并未支付赡养费。今年5月,王元某向盐都法院申请执行。经初查,王某有履行能力。
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说服教育,阐明利害关系。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联系家人将执行款送至法庭。盐都法院依法对王某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的行为进行1000元的罚款处罚。王某写了检讨书,保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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