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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公布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闫少波的行政处罚信息,两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21万元。
经查,2016年1-8月,永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业务人员鲁某等6名公司业务人员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保洁费等发票记载事项实际并未发生的费用,套取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拓展,涉及费用合计28.15万元。
江苏保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闫少波,对上述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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