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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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30 18:5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
    市政府法制办:
      为全面系统规范我市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行为,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市政府于2015年3月1日印发了《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市民政局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现就该文件施行以来取得的成效及社会影响反馈至贵办:
      一、 文件施行基本情况
      该文件施行以来,我局积极细化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行为。目前,各县(市)和市区所涉及的规划、房管等部门均已全面按《办法》要求落实,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行为,推进了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 取得的成效
      (一)明确了地名命名的具体要求。《办法》出台前,在地名命名,尤其是在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上,一些开发建设单位为吸引眼球、促进营销,往往追求地名 “大、洋、古、怪”,导致在地名申报和审批过程中经常发生争议、扯皮,有的甚至要领导出面协调解决,使地名管理陷于被动。《办法》第六条对地名审批过程中常常出现的5种现象(使用封建帝王词汇命名地名;违反国家语言文字规范;重名或近似重名;用当代人名、外国人名和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以及虚浮不实、动辄以“世界”、“国际”等冠名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乱取名的现象,净化了地名文化氛围。
      (二)规范了地名通名的量化标准。《办法》在2003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参照南京等地的做法,对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的规格、规模等相关特定条件,作出具体量化的规定,以利于审批命名时把握,最大限度减少乱用通名、名不符实的现象。
      (三)建立了地名命名预审制度。我市以往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命名的做法是: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立项审批、规划许可之后,向民政部门申报。这一做法带来一个矛盾,即开发建设单位在此前申办相关手续和前期宣传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自命名”状态,当进入地名审批阶段,一旦其“自命名”不符合地名管理规范、需要重新策划起名,给开发建设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甚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办法明确将地名审批的时间节点前移,提出建立地名预审制度,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立项会商阶段申请预用名称,在受理审批阶段申报正式命名,从源头上解决上述矛盾。
      (四)理清了各级和相关部门职责。《办法》对各级和相关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地名管理及公共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不同种类地名命名的责任分工,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其他如交通和水利设施、浏览纪念地等则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是明确市区有关地名审批权限划分,即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城镇道路等,本市市区在大市区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审批,不在大市区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审批。三是明确各有关部门都有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监督使用标准地名的职责,杜绝擅自命名和使用非标准地名。四是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职责区分,并对2011年9月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办纪要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将有关分工以《办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社会各界反响情况
      一是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与支持。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参考了我省已经出台的南京、苏州、常州等地的管理办法,这一工作获得了省民政厅相关部门领导以及省内其他兄弟城市的充分认可和广泛赞誉。
      二是获得市、县、区政府的认可。几年来,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加大了对城市的地名管理,特别是住宅区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把关力度。但由于以往各县(市、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作为参照,相关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联动机制,造成想管不好管,想管没办法管。《办法》施行后,各级政府有了执法的依据,部门之间也有了地名文化保护的意识。
      三是获得开发建设单位的认可。办法规定建立预审制度,阻住了开发建设单位的“自命名”状态,避免了开发建设单位走“回头路”的审批程序,给开发建设单位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人力和物力,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了地名的审报和审批的不规范行为。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意见
      《办法》施行以来,极大地规范了我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等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行为,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性。为了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适应新的行政审批相关要求,针对在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建议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五、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具体意见
      建议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盐城市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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