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盐城一惯犯男子异地开设赌场被抓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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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7: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澳大利亚
8月13日,从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沙某、蔡某分别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将3名被告人退赔的49000元违法所得和开设赌场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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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2019-8-15 08:36 上传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人郭某系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2014年2月24日,因赌博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 500元。沙某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蔡某是石家庄市井陉县人。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12月底开始,郭某先后向沙某借款7万余元,并雇佣沙某、蔡某等人在井陉县一小区租赁商铺开办动漫城。郭某负责找场地装修,并跑办证件,以蔡某的名义注册登记。该动漫城设置捕鱼机、压分机和游戏机等赌博设备,2018年1月21日开始营业。郭某、蔡某轮流值班经营,沙某负责记账、开车、做饭等,郭某还雇佣他人负责看店、收银等活计。

2018年2月18日,该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现金6800元及用于赌博的两组黄色外壳8台位捕鱼机、一组6台位捕鱼机、8台立式压分机(电子赌博机机型)。至此,动漫城从开始营业到被查获时违法所得共计49000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沙某、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沙某、蔡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4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沙某、蔡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沙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沙某、蔡某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共同退赔违法所得,沙某、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该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沙某、蔡某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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