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发布疫情防控价格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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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30 15:5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全市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确保市场价格平稳有序,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理确定疫情防控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明。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毎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杜绝虚高定价。

          四、价格违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 搞价格欺诈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提醒,有关单位和经营者一旦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必将依法惩处,真诚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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