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3-21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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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违规上道路行驶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类现象给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秩序 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虽然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查扣了大量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但仍有部分群众听信销售商的不实宣传,购买此类车辆并上路。
我市一位市民 在非标四轮车被交警查扣之后 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 盐城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 销售商退还群众购车款
非标电动四轮车上路被查扣
购买者起诉销售商获赔偿
2017年3月5日,瞿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盐城市希望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时,因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依法扣留。经询问调查得知,该车是瞿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盐城市开发区的一个电动三四轮车销售门市以33000元的价格向销售商陈某购买。随后,交警五大队民警委托检测企业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
“既然属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盐城交警五大队民警向多次到大队索要车辆的瞿某解释道。瞿某称销售商陈某曾经帮助他买过一份保险,可是当民警拿过保单时,发现保单上却写着此车辆的类型为“非机动车”,民警告知瞿某此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警方将会对车辆进行鉴定,如鉴定结果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保单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瞿某经过与民警多次的沟通教育,认识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缺乏,但他认为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销售商陈某丝毫未提及该车属于机动车,欺骗了自己,所以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但陈某一再拒绝,于是瞿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法院认定检测机构对于该车的检测结果可作为交警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的依据,而且根据厂方合格证表明该车是厂家参照已有的其他相关机动车国家标准生产,属于“机动车”范畴。
在瞿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方面,法院认定陈某明知出售给瞿某的电动四轮车目前尚没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能登记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但没有重点提示购买者瞿某该车不能道路上行驶,否则会因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查扣,陈某作为经营者,过于看重将案涉车辆出售盈利,而未完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所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陈某已经构成了违约。
2017年12月30日,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购买者瞿某与销售商陈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瞿某已经实际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判决销售商陈某将原购车款的85%,即28050元退还给瞿某,同时瞿某将车辆退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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