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9-10-22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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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王某峰等人制售劣质口罩案等10个执法案例和消费者王某购物被烫伤获赔偿等10个维权案例,这些案例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结合案例,市消协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积极理性维权,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被纸杯咖啡烫伤 多次协调终获赔
去年7月7日晚,消费者王某带十岁的男孩到宝龙广场某快餐店消费,由于该店外卖咖啡使用纸杯,该男孩在手拎纸杯时被热咖啡烫伤,事后该快餐店以双方都有过错为由只愿意承担部分医药费,但是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孩子受伤,家人请假在家陪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孩子如果手臂留下疤痕后期的美容费等商家应当承担30000元。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12315投诉。
“消费者在我们店消费受到伤害,我们表示歉意,因为我们没有及时提醒家长纸杯可能会烫伤孩子的手,我们有一定责任,但消费者要求赔偿所有后续费用一共30000元,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家长当时只顾看手机,没有尽到监护自己小孩的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该快餐店负责人表示,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愿意听从消协的调解处理。
记者了解到,盐南高新区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被投诉人联系,核查了情况,并反复与商家讲解有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规定,告知商家在这起投诉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快餐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问题。通过消协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快餐店除承担全部医药费外,还承担了交通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其它费用合计15000元,当场给付消费者。
销售过期奶粉 支付10倍价款赔偿
去年8月19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5月25日在盐都区尚庄镇某母婴店购买了2罐某品牌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其中有一罐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解决方案不接受。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母婴店经营者因家中老人疏忽,误将一罐过期的羊奶粉销售给消费者。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母婴店同意按照奶粉价格的10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承担消费者小孩的检查费、路费等费用,合计4200余元。
市消协秘书长徐文龙点评此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有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为食品通常只在一定的贮存条件和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质量要求,超过保质期限,就意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难以保证,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购名包无凭证 消协调解促退款
去年7月,消费者顾某投诉,称其2019年12月通过手机微信向射阳某微商订购GUCCI包一只,付清全款。微商承诺此包从日本购买发货。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2020年7月1日微商才从日本EMS发国际包裹,7月9日收货后,投诉人发现此包并不是从日本发货,随即要求经营者退货并退还全部费用,但遭到经营者拒绝。经调解,投诉人自愿补偿经营者损失268元,经营者同意退还购包款3000元。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提供购货发票等凭证,消费者有理由怀疑所购商品并非购自约定的购买国。同时,通过网络购物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因此,经营者理应退还消费者购包款。”徐文龙提醒大家,特别是对网购商品,在选择时更要理性,如果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盐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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