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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政策配套要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填补盐城市无水土保持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空白,盐城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32条,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保证在与法律条文紧密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特点,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二是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三是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四是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对规范全市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实现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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