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0-13 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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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版《秋菊打官司》简介
序:相较于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情节,秋菊是农村妇女,刘小兰是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上受过工伤、不堪重负的女工,同是为了维权,一个是为丈夫讨个说法,一个是为了生计争取提前退休。然而,面对强大的被告、输不起的公权力,等待她们的只能是漫漫的维权长路。因为,公权力错了不能认错,怕影响“形象”、“公信力”。其实呢,比如行政程序违法,给个判决、规范此类行政行为就可以了,何苦这么硬绷着浪费行政资源呢?……
盐城的秋菊——刘小兰,女,1970年4月出生,于1996年9月至2015年4月先后在发兰和高频淬火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18年零8个月。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刘小兰所在单位2015年4月正式为刘小兰提出提前退休行政审批的申请。市人社局退养处工作人员一直以需要审核退休材料为由不为刘小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没有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和政策依据。
一年后,刘小兰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市人社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行政不当的行为违法遭驳回。
赢了行政复议的市人社局自知理亏,为了掩盖之前的行政程序违法,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给企业发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告知书》,称:刘小兰所在单位的前身——原盐城市江淮动力机厂劳动服务公司隶属江苏江淮动力机厂,是以安置本厂富余人员及本厂城镇待业青年为宗旨的劳动服务公司,性质为厂新办集体企业,不在“苏革发[1979]12号”第一条规定的“……县属和省辖市的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因而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刘小兰认为:
1、盐城市江淮动力机厂劳动服务公司于1983年创办,至今已经30多年了,对照什么文件认定该公司是新办集体企业?
2、原江淮动力机厂是市属国有企业,县处级单位,厂长是正县处级。一个市属县级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企业、一个市属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不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什么?
3、原盐城市江淮动力机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属国有资产投资创办,长期以来,产权属于国有还是集体都是模糊的,改制前该企业是国企江动的全资子公司,经市财政局“盐财国资【2001】22号” 文进行产权界定后,才被界定为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市体改办在“盐体改【2002】18号”文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该文作为地方法规赋予了该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的地位。事实上,企业改制时在资产剥离、核销、职工分流安置等方面都是按照国企标准实施的。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的前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以文件批复形式对企业改制履行了审核手续。试问,一个连“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不是的厂新办集体,有必要由市政府负责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市体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劳保局等四个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吗?
4、事实上,原告的同事宋广弟已于2009年作为市属集体企业的发兰女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鉴于此,2016年8月,刘小兰再次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市人社局《告知书》,责令市人社局依法履行法定行政审批职责,尽快按规定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结果又遭驳回。
之后,刘小兰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盐都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样遭到驳回。
2017年2月,刘小兰不服盐都法院的判决,向盐城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决定分案审理:
一、于3月29日10时30分,在24庭开庭审理刘小兰“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291号,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市政府(2016)盐政行复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确认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
二、于4月5日15时在24庭开庭审理刘小兰“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471号,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市政府(2016)盐政行复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确认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案。
秋菊的官司早已结束,而刘小兰的上诉前程未卜。刘小兰能否等到自己要的说法——判定人社局行政程序不当、让自己享受早该享受的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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