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显得苍白无力 《法律》条文形同虚设 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 有法有理必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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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09:3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903民初6868号是一份违反法律、湮灭人性、有法权就任性枉法裁判、丧尽天良的裁判书,具体阐述如下:【见七旬老妈起诉律师儿】
  1)首先黄后元职业是律师,是非南港村集体组织成员、户口也不在南港村集体,所以黄后元在南港村集体的发生的民事行为应该依法确认一列无效。依据:黄后元违反《宪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十四、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六、七、五十八(第四款、第七款)、五十九条法律条文相关规定。
  2盐都法官裁判错误运用法律条文:见民事判决书【附录法律条文】六十四条(第二款);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都有明文规定,法官的理解是用错法律。运用《物权法》错误,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黄后元是非南港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建造房屋就不正确,是明显违法;重叠的宅基地再次证明登记簿的错误;所以,确认法官用法的错误。
  3盐都法官裁判架空法律条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二、三、六、七、八、十三、六十四(第二款)、六十五条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十三、九十六、一百零四、一百零五、一百零八、一百四十二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一、二、七、九、十四、十七、十九、二十一、四十二、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条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七、五十八(四款、七款)、五十九条法律条文。《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十四、六十二条法律条文。《宪法》第八、十条国家根本大法的条文。
  4盐都法官虚构事实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依据: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3年,因盐都新区盐渎路拆迁,黄后元户、黄后继户及黄中田、孙兰户房屋被拆迁,驳斥:根本不存在黄后继户的拆迁,见黄后继户拆迁协议书时间<黄后继户拆迁于2005830,并不是法官确认拆迁于2003>经统一安置,黄后元于2004年在统一安置的宅基地自建了农民别墅,黄后继亦另建了房屋【驳斥:黄后元是黄中亮的“过继子”已经享受农村宅基地的安排,就不再享受安排。<黄中亮的别墅都是由黄中田、孙兰夫妻筹建,有建房证明材料单据>。黄后继另建房屋是不可能;依照当时政府政策,只有建别墅,不可能建房屋;就向现在的拆迁后统一安置安居楼】
   5盐都法院结论错误:第六页至于原告与第三人提出的黄后元的户籍迁移、村民待遇等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调整范畴,本院不予理涉。【驳斥黄后元律师违法迁移户口、非南港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调整范畴,但是可以证明黄后元律师的民事行为是没有诚信可讲,来确认判决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民事审判<七旬老妈起诉律师儿>由法院院长领导来审理理由:
    1)   盐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能够充分证明法官包庇、袒护被告黄后元律师之嫌疑。
    2)  黄后元律师与法庭裁判官之间经常交流、接触官司案件,但不可能与法院院长交流、接触官司案件。
    3)   黄后元律师的交际关系之广:公安交际,能成功违法迁移户口<不需要迁移户口材料就能迁移户口>.政府干部交际,能违法搞到自己还是未成年人就自建房屋的证明书<建房证明书>.ƒ法官交际,从此民事判决书能够推测出,黄中田、孙兰户有房屋产权证件与黄后元户也有房屋产权证件<黄后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规定>,法官为什么判被告律师黄后元胜诉呢?
所以,再次恳请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来审理《七旬老妈起诉律师儿》官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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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09:36:03 | 只看该作者 IP:澳大利亚
民不和官斗啊,难呢,建议去上一级法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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