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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赁物损坏,维修谁付钱 [打印本页]

作者: 左浪    时间: 2016-11-5 13:14
标题: 租赁物损坏,维修谁付钱
①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③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⑤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承租期间,对室内租赁物的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作者: 彬彬    时间: 2016-11-5 21:51
多多发言,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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