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从13000元调整至15500元。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近年来,我市几乎每年都会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调整一次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果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调整后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会有何变化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