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劝某些妄想一夜暴富的东台人,赶紧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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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09:2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奉劝某些妄想一夜暴富的东台人,赶紧悬崖勒马!所有损失自行承担!

江苏省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江苏鼎亿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公司自2011年起,以月息2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亿元,涉及4773人。

二、连云港农业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在连云港市设立7家农民资金互助社,以10%—15%年息向公众吸收存款。经侦查,郑某向当地1032人次,吸收存款4000余万元,尚未归还群众集资款达3098万元。

三、如东葛某某民间借贷导致集资诈骗案

2009年开始,葛某某向朋友圈吸收大量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加利息发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2012年,葛某某的多个债务人背负大量债务“跑路”导致葛某某资金链断裂。随后,葛某某以自己从事风电建设工程或者从事拍卖行生意等理由,以高额利息、利润为诱饵,先后向广大群众大肆借款8亿余元,至今仍有1.6亿元未能归还。

四、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注册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设“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宣称是新型的P2P理财模式,年利率为20%。至案发,石某累计向240余人吸收存款1700余万元。

五、无锡戴某以承建工程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10月以来,戴某设立4家空壳公司,以月息2%—7.5%在宜兴、常州、无锡等地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达7亿余元,上述借款仍有3亿余元未归还。

六、徐州王某以房地产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诈骗案

2008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月息3分至5分、日息千分之三等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本息、个人挥霍以及隐匿,导致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诈骗资金多达8亿余元。

七、盐城顾某等人擅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至2013年3月期间,顾某在盐城市区、大丰、射阳等地先后注册成立了7家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近8亿元,涉及储户1.1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八、南京刘某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P2P小额信贷服务。其发布的借款人和借款信息大多为虚假信息,多数借款均直接转给公司股东个人使用,总融资额1600余万元。

九、常熟孙某利用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分别开设鑫鑫贷网络P2P平台、华夏信P2P平台,以月收益率5%、6%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达100余人,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无法支付投资者本息。

十、苏州谭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初至2014年4月份期间,谭某以个人名义,授意单位员工及亲朋好友,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集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借款共计人民币约2.5亿元,借款人员近百人,无法偿还到期本息。


东台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开信

全市广大群众: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发生了非法集资案件。这些非法集资案件,都是以投资公司、合作社等名义,聘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进行宣传吸储,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以单位或个人出具存单、借条、信用凭证以及吸收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老百姓经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参与非法集资的骨干人员经常遭到受害老百姓上门追债,他们自感走投无路,生不如死,追悔莫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醒广大公众从非法集资事件中深刻汲取教训,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与非法集资,自我承担后果。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7号)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为此,广大群众一定要清楚,参与非法集资自身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自负。

二、识破非法集资,免掉诱惑陷阱。非法集资往往都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暴利引诱群众参与集资,对此广大群众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端正利益心态,理性思考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三、远离非法集资,免受财产损失。广大群众挣钱不容易,尤其是农村百姓,辛苦攒下的存款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节省下来的血汗钱,甚至是养命钱,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存到安全可靠的银行机构,千万不要贪图小利,或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或被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个人和各类组织的高息所迷惑,将辛苦钱存到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牺牲品,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已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要立即警醒,绝不能执迷不悟继续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四、放弃非法集资,免遭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公众绝不能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避免害人害己害家庭事情的发生。已经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立即悬崖勒马,尽快脱离非法集资不法行为,到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做好存款清退,争取从宽处理,免遭法律制裁。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东台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滋生,非法集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引来监管的重拳整顿。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业内人士认为,此举目的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教育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

01、参与人自担损失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所谓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提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过长期以来,非法集资的早期识别都是个难题。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徳怡表示,非法集资在实践当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许多投资人本身并没有鉴别能力;即便是专业的司法机关,在认定某一项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时都需要慎重讨论和考虑。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李虹含看来,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损失这一条,显示出国务院现在对于非法集资的根源,即高息诱惑有了非常明确的认识。“高息诱惑是发生非法集资、以及募集人在诱骗集资人入股时候惯用的伎俩,自行承担损失就使得投资人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能够更多的甄别项目到底是真是假,提高了风险防范的意识。”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进一步表示,提及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目的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教育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

0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非法集资除了早期识别存难,一旦骗局被揭开后,处置环节的相关法规此前也不够完善。2016年10月,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将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其中,对于职责分工,2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国务院层面设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预防监测工作下沉到“县级人民政府”,特别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认定,依法查处。

而“举报者”则包括金融机构和群众等。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李虹含表示,这和以往规定相比是一样的,根据现在的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金融机构都是承担了一样的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肖飒解读称,这相当于积极发扬“朝阳群众”力量,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增加非法集资线索的收集途径。

03、跨区域非法集资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李虹含分析称,传销有时候和非法集资是结合在一起的,公司大部分是没有注册公司,但是传销居住地或者非法集资的居住地经常会被举报为非法集资的藏身之所,所以如果在立案审查的过程当中,能利用居住地或者是被举报地的方式,对被举报人进行一个惩治措施,是非常有利的,能够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管或者警示,有利地控制非法集资的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肖飒认为,整体来看,意见稿正好弥补了之前金融领域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晰,动辄采取刑事立案“强硬手段”的问题,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明确了缓冲地带“行政违法及处置”。


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醒

非法集资是一大社会公害,近年来却经常披着“理财”、“投资”的外衣!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

2. 遭遇非法集资受到损失谁承担?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征求意见稿》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提醒

2016年虽然新发案件增幅放缓,但是大案仍然时有发生。以“昆明泛亚”、“某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亿元。如此大额的非法集资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3. 谁来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4. 七种情形应启动行政调查

银监会表示,处置非法集资要“行刑衔接,分别施策”。源头治理是根本,刑事打击是后续手段。强化行政处理有利于源头治理。

征求意见稿对启动行政调查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种,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第二种,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第三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第四种,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第五种,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第六种,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第七种,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5. 处置非法集资,哪些资产可以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6. 涉事个人或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今年曝出的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网点购买理财产品,仍遭遇非法集资“大坑”。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读读这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敲响警钟!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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