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真的全省调控监管,要降价了,请看省最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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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10 22:1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6号)要求,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价服〔2015〕30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释放价格行政指导在稳定市场预期方面的积极信号,为探索建立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城市政府担负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的要求,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房价调控责任,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研判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切实防控市场风险。
      (二)坚持部门合作,健全房价监管协调机制。房地产市场关联性强、关注度高,各地价格、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房价监管协调机制,履行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工作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增强调控效果。
      (三)坚持依法履职,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价格条例》和省政府调控要求,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实现对商品住房价格从管水平到管行为的转变。充分尊重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价主体地位,积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四)坚持动态管理,合理把握房价调控力度。坚持分类指导、因城因地施策,对房地产价格调控实行动态管理。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从严把握价格上涨的频次和幅度,防止房价过高过快上涨。房价比较平稳的地区,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科学分析房价变化趋势,合理掌控房价调控的力度。
      三、备案范围
      凡在本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经地方政府批准,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其他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对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集中反映的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销售价格,经地方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四、备案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并在住建(房管)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建(房管)部门暂不办理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申请。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明确价格备案的材料申报、受理、价格审核、结果反馈等程序及办理时限,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价格备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价格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以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并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采取展板、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填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等材料,并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标”,即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按不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三)全面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备案(销售)价格之外不得向购房人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对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计入成本确需加收的费用,必须在价格备案时说明,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住建(房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注重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担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不断完善价格备案制度,努力提高房价监管水平。
      (二)加强行政指导。建立健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由价格部门牵头,住建(房管)、国土、税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价格备案协调小组,共同研究复杂疑难问题,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方法,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切实稳定市场消费预期。
      (三)注重服务效果。各级价格、住建(房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价格备案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要提供政策咨询,细化备案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注重工作衔接。要提升价格备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更多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价格备案,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监管力度。价格部门要加强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组织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住建(房管)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价格销售备案手续,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并适时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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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22:18:54 | 只看该作者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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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11 08:59:29 | 只看该作者 IP:江苏盐城
    终于要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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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11 08:59:37 | 只看该作者 IP:江苏盐城
    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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