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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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21 10:1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江苏盐城
    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

    住建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一类是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另一类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抓紧处理;对属于相关部门主管的,要抓紧移交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要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下去。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 《通知》,自查不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诺。要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布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此外,在会议上,20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向社会作出了依法诚信经营的公开承诺。

    九种房企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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