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窗行动”,办事无需找“黄牛”

[复制链接] 0
回复
1073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0 15:43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信息监察员

    205

    主题

    485

    帖子

    1328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328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22-11-29 12:22: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
    在您办理车驾管业务时
    请远离黄牛 谨防上当
    盐城车管助你“一码在手,办事不愁”
    【 扫一扫】

    为进一步净化公安交管业务窗口服务环境,严厉整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扰民的问题,深化落实各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措施,扎实推进交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公安部全国交警系统深化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动员部署会精神和《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非法中介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省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管窗口非法中介“净窗行动”。

    (一)重点业务场所—五大场所

    ① 市、县车管所及车管分所周边、院内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② 公安交管部门设立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登记服务网点周边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③ 机动车检验机构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机构周边以及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④ 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周边及违法处理大厅、窗口;

    ⑤ 驾驶人考场周边及候考区、服务大厅窗口。


    (二)重点违规问题—四类问题

    ① 非法中介公开承揽有偿代办、追逐拦截群众及车辆等扰民问题;

    ② 非法中介以“选吉祥号”“车检包过”“考试包过”等名义虚假宣传、编造谎言欺骗群众谋利问题;

    ③ 非法中介利用插队办、优先办、加急办等名义谋取利益问题;

    ④ 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办理车辆登记、车辆检验、驾驶人考试及“买分卖分”问题。


    一、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行为
    组织集中统一行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买分卖分。


    二、规范办公办事场所秩序
    完善巡查机制,强化应对处置,加强身份识别


    三、全面优化服务流程
    严格落实改革措施,全面规范服务流程,严格落实警务公开,积极推行免费代办。


    四、加强宣传提示曝光
    加强宣传提示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净窗行动”执法办案相关法律依据

    一、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财物行为的处理依据
    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办事大厅、窗口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纠缠、滋扰他人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代办业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分值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组织他人实施前两项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组织、参与欺骗、贿 赂或者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记分管理业务的处理依据
    (一)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采取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 赂、舞弊行为,或者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明知用户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交通警察、从事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事车辆和驾驶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出售、非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您  
    没有真心帮你的“黄牛”
    只有敛钱敛财的骗子
    请您时刻绷紧防范之弦
    切勿轻易相信 谨防上当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