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18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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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监控没用、 室内墙壁裂缝、 汽车没按车位停放…… 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 拒交物业管理费, 这样的方式行得通么?
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 梳理了一些典型的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后发现, 不少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
服务管理轻微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吴某某等多人系太和名苑小区的业主。2012年9月22日,盐城高登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翔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翔顺物业公司对太和名苑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后翔顺物业公司与吴某某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此后,翔顺物业公司一直为太和名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吴某某等众多业主均以该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以及小区存在安全管理漏洞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比例高达50%。2018年3月,翔顺物业公司以吴某某等四人为被告诉至亭湖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翔顺物业公司与吴某某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翔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吴某某等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吴某某等人坚持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故对上述意见,法院未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等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用。
案例二: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适当减免物业费
去年5月21日,中海物业公司将业主姚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姚某支付所欠物业费6225.33元,并支付违约金。而姚某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绿地维护、公共设施安全、车辆乱停乱放、电瓶车没有停放位、汽车没有按车位停放、来往人员杂乱,审查不严;家中三扇窗户有漏风的情况,阳台、窗户台都有下沉,二楼下水管道渗漏,导致其天花板损坏。
亭湖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等义务。关于物业服务费问题。本案原告中海物业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也通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告应当按时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不按期交纳物业费,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称物业服务管理存在瑕疵,并提交了部分照片予以证实。原告为此亦提交了其已尽到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照片。物业公司对服务管理的漏洞应当及时整改,但物业服务质量降低并非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且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客观上也会导致原告履行合同的能力下降并影响物业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被告应当按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但综合全案,原告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未能尽到全面合同服务,可适当减免被告的支付费用,法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物业服务费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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